2008年5月13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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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你释疑
保密工资不能取代竞业限制补偿金
杜宇

    张先生问:
    我们公司计划在员工平时每月的工资中增加一部分作为保密费。员工离开公司后,公司将不再向该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,这样可以省去很多麻烦。请问,该计划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?
    本报释疑: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,保密义务应该是员工的一项法定义务,公司不需要支付保密费之类的补偿金。用人单位如果向员工支付了保密费,也不认为是公司的法定义务。
   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,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一项义务,这项义务禁止员工使用所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、经验和技能,对员工的实际生活影响较大。因此,法律明确规定,在双方约定有这样的义务时,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    可见,保密费不是法定的,一般是在员工在职期间支付,且没有固定标准,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支付的数额;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法定的,必须在员工离职后支付,一般是由员工跟公司在协议中约定支付标准。保密费跟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,不能用保密工资取代竞业限制补偿金。